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
2021-04-21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8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赣学位〔2003〕1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1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中的专业门类,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凡属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 处分,仍处于处分期间者;
(三)累计重修课程门数达到4门及以上者;
(四)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五)未达毕业条件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五条 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见义勇为或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者;
(二)每年度学位评定之前获得硕士研究生、公务员、事业 编制人员及选调生录用,或响应国家政策已确定参加“三支一扶
(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村官和应征入伍等;
(三)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 团员、省级优秀团干、省级优秀毕业生等荣誉及以上者;
(四)参加专业技能类竞赛,荣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者,如是团队获奖须是第一参与人;
(五)以南昌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发明专利者;
(六)以南昌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独撰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
第六条 毕业当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报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 2/3,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全部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将初审后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本科学生名单于每年六月上旬提交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复审;
(二)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审核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全部委员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审结束后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事项,由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经二级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但可开具有效的证明。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昌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稿)》废止。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